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3482号
黄文雄、陈艳: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0万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1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万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本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