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增城法院获悉,2013—2015年,该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616件、799件、1351件,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比重分别为10.4%、12.7%、16.8%,借款期限6个月以下的占总数的48.1%,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占总数的30.8%,超过6个月的占21.1%。
从这组数字可见,该院的民间借贷案收案绝对数不断上升,两年之间翻了一番,且民间借贷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也在逐渐上升。
记者发现,在借贷金额方面,2013年,该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金额为6.52亿元,2014年为9.97亿元,至2015年上升至20.04亿元,两年间上升了207.4%。
增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徐炜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从涉案金额的变化情况来看,2013、2014年所占比重最大的是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其次是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到2015年所占比重最大的则是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
“这说明现阶段民间借贷案件以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主,其中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所占的比重增长迅速。另外,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额诉讼案件所占的比重略有上升。”徐炜说。
商事借贷为主 涉及主体广泛
“过去的借贷主要存在于亲属朋友等熟人之间的生活应急所需,现在的借贷主要是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的负责人以自然人的身份借贷,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徐炜向记者介绍,近年增城放贷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影子银行”、“地下钱庄”等也大量参与,放贷主体日趋专业化和集中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放贷公司和放贷人。
“增城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60%发生在新塘镇。”徐炜说,新塘是国内外知名的“牛仔服装城”,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许多牛仔服装企业订单萎缩、利润下降,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因无法偿还借款而“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经营者放弃实体经营转战民间借贷、小额担保市场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些都造成了我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高位攀升。”
借贷利率畸高 高利本质隐蔽
记者从增城法院的统计数据上看到,借贷年利率在24%以上的案件占33.5%,年利率在24%以下(包含24%)只占32%。剩余34.5%案件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其中借贷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及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年利率24%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民间借贷“高利息”显性化特征凸显。
此外,还出现了多种形式来掩盖高利息,比如在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采用“阴阳借据”,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借据中约定的利息;出借人通知借款人还款给第三人,从而否认借款人还款付息事实的存在;在借款中约定“服务费”、高额律师费等形式规避法律关于利息支付上限的规定。
法律关系交织 出现“连环诉讼”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和买卖、合伙、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案情错综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徐炜向记者介绍,一些放贷公司和个人为收回贷款本息会不择手段,对借款人或者其亲属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行为,从而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这在一系列涉及赌债的案件中尤为突出。因为资金链条环环相扣,由关联案件导致的连环诉讼时有发生。
所谓连环诉讼,是同一笔借款本金在几个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多次转贷,后因最终的借款人违约进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上下手借款人之间的多起诉讼。“‘连环诉讼’易逐层引发还款危机,导致大规模诉讼,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徐炜说。
被告送达困难 缺席审判增多
记者从增城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统计中发现,被告不应诉的情况非常普遍。“债务人或不愿出庭应诉,或拒签人民法院应诉材料,‘跑路’躲债的情形常见,导致法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送达,产生了大量公告送达事宜,延长了诉讼周期,耗费了较多的司法资源。”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丽娜对记者说。
被告不应诉就会导致审案过程中缺少双方质证的环节,使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此外还会导致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被告不应诉,致使法院缺席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出现借款人财产情况不清,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影响法院公信力。”王丽娜说。
高校涉足借贷 影响范围广泛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增城法院共审理民办高校对外债务担保案件33宗,涉案金额共计4亿元。
这类纠纷的引发主要是民办高校投资者在开办学校的同时,注册一家公司,投资者个人或公司以民办高校的财产作担保,甚至是以未来的学生学费作担保,对外高息借贷用于公司发展或他项投资,因投资失败或公司经营困难濒临破产,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民办高校承担保证责任。高校借贷影响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且这种保证人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增加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难度。
记者: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范围越来越广,这对增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区法院如何妥当审理、化解这些纠纷?
徐炜:增城法院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同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和引导增城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加大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力度,针对涉案范围广、处理难度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间借贷案件,积极促进涉案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2015年,我们就成功调解16件涉及民办高校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有效化解了各方矛盾,维护了地区稳定。
记者:2013年至2015年,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数量年均增长58%,曾出现恐慌性财产保全现象,对此,区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徐炜:为方便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经我院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沟通协调,当事人凭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就可以在上述部门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和车辆进行查册,手续简便。
另外,经审查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可以在我院为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具有更多选择。针对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我院依法视情况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出借人要求查封借款人的厂房、机械设备的,我院会遵循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维护借款人的正常经营秩序,使其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
记者: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的情形非常普遍,法院有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
徐炜:有的。针对借款本金的认定,债权人应该对借款本金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结合现金交付的额度、比例、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借款金额。针对借款利率的认定,我们遵循“两线三区”模式,严守年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即年利率未超过24%的为法律保护区,超过36%的为无效区,在24%~36%的为“自然债务区”。另外,借贷双方除了约定借款利息,还会约定借款人支付服务费、中介费和因违约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借款人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此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加起来不得超过借款年利率24%。
记者:民间借贷案件常会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有些甚至是虚假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这些情况,区法院怎么处理?
徐炜: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许多虚假民事诉讼,如因夫妻闹离婚,配偶一方与关系亲密的第三人虚构借款,以牟取更多的财产。对此,我们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释义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支招
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炜:
优化信贷政策
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服务
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市场、解决就业、发展经济、促进结构调整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久以来,小微企业一直是金融服务“遗忘的角落”,与其在实体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符合。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徐炜认为,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
“要优化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专项贷款,简化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程,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徐炜说。
他同时指出,应对小微企业实行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扩大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进一步推进“营改增”试点,要让更多的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
如何才能加强信贷机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徐炜认为,应严格规范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经营活动备案,定期对上述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负债率、担保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控上述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流向,加强财务报表的审计,防止超业务范围经营,严防这些机构利用融资资金进行高利放贷活动,甚至流向非法领域。
同时还要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统计监测指标,对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流向、利率情况进行监测与分析,适时对社会进行披露,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的方向健康发展。
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丽娜:
多方协作维护金融秩序
引导群众防范非法借贷
“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加强法院与基层群众组织、银行、行业协会、公安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社会合力,共同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在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丽娜看来,在诉讼文书送达方面,可以加强与基层群众组织的配合,准确送达当事人,减少公告案件的发生;在案件事实调查方面,可以加强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配合,查清涉案资金往来情况;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时,要加强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合作,发现民间借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时,交由公安、检察部门一并审查,防止事态升级,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王丽娜认为,应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提示民间借贷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遭受的损失,引导群众积极关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失信者因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将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避免其他群众再受影响,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她说。
王丽娜提醒,社会公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坚持借贷行为的书面化,明确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性质、用途;借款用于家庭消费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据上签名;还清借款后,一定要收回借据并予以销毁;被胁迫签订借据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不要轻易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