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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城管分局2016年10月行政执法案件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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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占道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轻微情节的,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罚款,暂扣物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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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重情节,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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