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02号
钟先财: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展诉被告钟先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先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展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款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