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5民初2292号
王青情: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被告王青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王青情,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潭头村上刘屋组11号,身份证号码362123197511106321)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丽霞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青情偿还原告张丽霞借款5万元;2.计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王青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大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