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2382号
区继锐:
本院受理的,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陈美英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8日的利息是1049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