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7071号
郭卉:
本院受理原告林钦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为30000元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4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