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坑朋友弟弟惹官司2015年12月2日 A11:商与法 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马义义
本报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义义)张某借了冯某30万元,仅还7万元后,余款未还。冯某多次讨要均遭拒绝,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2年10月,张某因承揽了沈阳市某雨棚出口钢构工程急需资金,便从朋友冯某某的弟弟冯某处借款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利息、支付方式及用款时间后,冯某于同年10月30日通过网银将20万元转账到了冯某某的银行账户,由冯某某提出现金交给了张某。同年12月11日,双方补签了《个人借款合同》,张某同时补写了一份借据。3日后,冯某又通过网银将10万元转账到冯某某的账户,由其提出现金交给张某。后张某出具了借条。此后,张某陆续偿还借款7万元,尚欠23万元未还。冯某多次讨要未果,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偿还其23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张某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从原告冯某处借款30万元,已偿还7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3万元未还,现原告冯某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冯某主张的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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